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其奎与马翠文,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奎,马翠文,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李其奎,男,1969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马翠文,男,196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丽华,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奎诉被告马翠文、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其奎在本院通知后,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