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王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255号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人民中路1号金陵御花园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加成、冯树春,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高,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丙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树春、被告王树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树高分别于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35000元,共计6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按年利率12%计息并由被告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证明给原告作为凭证。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2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5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树高辩称:向原告保利担保有限公司两次借款共计60000元是事实,至今本息未还,现在没有钱还,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树高于2012年1月5日与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月5日到2012年4月4日,年利率12%。被告王树高于2012年3月10日又与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10日到2012年6月9日,年利率12%。该款后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借款证明两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树高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在本案纠纷中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保利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2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5000元按年利率12%从2012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