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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全进与烟台兴达新型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宫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梁全进。被告烟台兴达新型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743462-5。法定代表人宫学先,该公司经理。被告宫学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进与被告烟台兴达新型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宫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全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宫学先、烟台兴达新型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宫学先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9号楼1号内2号及南6号房屋,查封期间由宫学先负责管理、使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抵押、过户、毁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