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仲裁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仲裁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忆辉,董事长。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慧,董事长。通化市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30万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15020304**号;长房权字第2015020304**号;长房权字第2015020304**号;长房权字第2015020304**号;长房权字第2015020304**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大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