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与被告刘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女,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龙王镇永胜村四组4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8909253167。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元坝区人,住苍溪县龙王镇永胜村四组4号。身份证号码5108111986010519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杨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HH15**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