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尹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尹某,女。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湖北省公安县南平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金某某,男。原告尹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与被告金某某于2010年9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相识恋爱,2012年1月2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原、被告各自在外务工。现原告尹某与被告金某某分居生活长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尹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被告金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金某某于2010年9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务工相识恋爱,2012年1月2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原、被告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现分居生活长达2年之久。故原告尹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尹某、被告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的《结婚证》、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双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证人邹柏享的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分居长达2年之久,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㈣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