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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余佳芳与被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芳,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33号原告:余佳芳,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云,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991-1。法定代表人:杨永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邓,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佳芳与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余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