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晏翠娥与钦春波、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翠娥,钦春波,宫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晏翠娥。被告钦春波。被告宫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翠娥与被告钦春波、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翠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翠娥撤回对被告钦春波、宫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