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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晏翠娥与钦春波、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翠娥,钦春波,宫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晏翠娥。被告钦春波。被告宫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翠娥与被告钦春波、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翠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翠娥撤回对被告钦春波、宫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