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一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某,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5)历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原审被告人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被告人谷某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的19号楼4单元301室居住。2013年7月2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的弟弟伍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宗来到谷某某住处。随后,伍某某简单制作了吸毒工具,谷某某伙同伍某某、暂住在谷某某家中的朋友樊某某(已行政处罚)以及随后来到谷某某家中的吕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其暂住处用烤吸的方法轮流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伍某某、吕某某、樊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化)字(2013)103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行罚决字(2013)00428号、00429号、00430号、00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强戒决字(2013)0002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历下公社戒决字(2013)00040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市中公决字(2011)第015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市中公社戒决字(2011)第00115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其住处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谷某某不服判决,以原审判决与起诉书内容多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审判决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涉嫌罪名与起诉书其涉嫌罪名不一致,二是原审判决中其被刑拘的时间和取保的时间与起诉书不一致,因此质疑原审判决对其是否公正量刑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谷某某所提原审判决与起诉书内容多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审判决被告人基本情况中涉嫌罪名与起诉书其涉嫌罪名不一致,二是原审判决中其被刑拘的时间和取保的时间与起诉书不一致,因此质疑原审判决对其是否公正量刑的问题。经查,上诉人谷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而原审判决被告人基本情况中因笔误写成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法院发现错误后,并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5)历刑一初字第55号裁定书进行了补正,原审法院的上述笔误并没有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质疑原审法院能否公正量刑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锦铭审 判 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