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单发领与刘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发领,刘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单发领,居民。被告刘凤艳(刘艳),姚桥矿信息科职工。在审理原告单发领诉被告刘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发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发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单发领承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