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单发领与刘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发领,刘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369号原告单发领,居民。被告刘凤艳(刘艳),姚桥矿信息科职工。在审理原告单发领诉被告刘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发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发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单发领承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