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