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与广州白云区新市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劳动争议176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黎剑秋,广州白云区新市望岗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黎伟铅。委托代理人:李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剑秋,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委托代理人:王带。原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区新市望岗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黎伟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洲。上诉人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与被上诉人黎剑秋、原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区新市望岗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黎剑秋与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支付黎剑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52.9元;三、驳回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负担。判后,上诉人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2、确认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与黎剑秋不存在劳动关系,嘉禾畜禽交易中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由黎剑秋承担。被上诉人黎剑秋答辩意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望岗经济发展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黎剑秋与嘉禾畜禽交易中心、望岗经济发展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原审已查明,黎剑秋的工作岗位为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保安,其负责的是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嘉禾畜禽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黎剑秋的工资由嘉禾畜禽交易中心发放,根据上述事实,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黎剑秋与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上诉主张,黎剑秋是由望岗经济发展公司指派,并非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员工,为佐证其主张,其证据仍为原审提交的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公司章程》、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与望岗经济发展公司的协议书及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对涉案劳动者的《调动通知》,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公司章程》只能约束到其内部高级管理人员,黎剑秋并非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高管。其次,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与望岗经济发展公司的协议书,亦只能约束到签订协议的双方,并不及于黎剑秋等协议之外的第三人。第三,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向嘉禾畜禽交易中心发出的《调动通知》,均未能证实到已向黎剑秋送达,且黎剑秋也不予以认可,故只能视为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对嘉禾畜禽交易中心作出的指示。即使望岗经济发展公司对于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进行确认,亦系其双方内部的约定,嘉禾畜禽交易中心可在其承之后,按其内部约定各分其责。第四,黎剑秋虽为望岗经济发展公司的社员,但黎剑秋从事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保安工作并不属于望岗经济发展公司的公共事务,不属于社员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综上,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黎剑秋与嘉禾畜禽交易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嘉禾畜禽交易中心是否应当向黎剑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嘉禾畜禽交易中心既未提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即对嘉禾畜禽交易中心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嘉禾畜禽交易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亚廖利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