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郑上群与浙江一族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袖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上群,浙江一族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袖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君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郑上群。被执行人浙江一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聘,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金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新区。法定代表人华伦慧,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君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天宫二期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炳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上群与被执行人浙江一族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袖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君领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