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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80号原告黎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付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