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孟芬与被执行人张明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李孟芬,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执行人李孟芬与被执行人张明明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并经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朱爱琴自愿将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给张明明,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合同逾期后,张明明未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孟芬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李孟芬与张明明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445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明明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87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