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三终字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0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5号龙首新苑第1幢1单元3层10301号。法定代表人郝小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四路789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陈春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0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167元(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钦琅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运平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赵娅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