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贡明息与眭斌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明息,眭斌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贡明息。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眭斌杰。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明息与被告眭斌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明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纠纷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明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