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贡明息与眭斌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明息,眭斌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贡明息。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眭斌杰。委托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贡明息与被告眭斌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明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纠纷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明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