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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南,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尚时,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胥永杰,职务不详。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雪岗,职务不详。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的缴费期间内,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以级别管辖新规定出台,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产生变化为理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称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43.52元,原告陕西林远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人民陪审员 金 草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