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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凤与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罗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唐凤。被告罗彬。原告唐凤与被告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唐凤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