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84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组织机构代码13307890-1。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锦松、诸长双。被告昆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阳光水世界蓝湾苑5号楼商业6室,组织机构代码7641535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