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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樊素贤与汤阴三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素贤,汤阴三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4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素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三合医院。住所地:汤阴县五陵镇麻庭寨村。法定代表人:李海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严明,该院职工。申请人樊素贤与被申请人汤阴三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樊素贤申请再审称,樊素贤在汤阴三合医院做“输卵管再通手术”,因手术失败留下严重后遗症,看病使其家庭欠下了巨额债务,生活非常困难。之所以用其丈夫杨同庆女儿杨伟的名字是为了报销医疗费,手术同意书是杨同庆代签的,本人不知情,手术同意书下边患者一栏中有樊素贤签名,说明患者实际上就是樊素贤本人;因汤阴三合医院知道做“输卵管再通手术”法律不允许,所以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成“右侧附件囊肿剥除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汤阴三合医院辩称:汤阴三合医院的病历档案中没有樊素贤的病历,其起诉与医院病历档案记载的不符,樊素贤与汤阴三合医院不存在医患关系。输卵管再通手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手术,汤阴三合医院没有做该项手术的资格。原审裁定驳回樊素贤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樊素贤主张其在汤阴三合医院住院进行输卵管再通手术,存在医疗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入院证、病案记录、手术同意书、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单等相关证据。××患者姓名为杨伟,性别女、年龄20岁,所进行的是右侧附件囊肿剥除手术,且汤阴三合医院否认与樊素贤存在医疗关系。所以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樊素贤不能证明其与汤阴三合医院存在医疗关系,故原审以其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如樊素贤取得与汤阴三合医院存在医疗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可另行起诉。综上,樊素贤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素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松  志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