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高某甲,男,1990年出生。被告杨某,女,1991年出生。原告高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迟万龙、代理审判员马燕、代理审判员赵利组成合议庭,审判员迟万龙任审判长,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底通过网络相识,经过简单了解后,××××年××月××日在库尔勒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1月被告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高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杨某2011年底通过网络相识,经过简单了解后,××××年××月××日在库尔勒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高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基础薄弱。2013年1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杨某带着女儿高某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联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高某甲现无固定职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布古西库勒派出所及第二师二十九团梨华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杨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出现矛盾后又不能及时沟通解决,2013年1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杨某带着女儿高某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女高某乙由被告杨某自行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现查明,因婚生女高某乙现年未满三岁,被告杨某离家出走时,将女儿带走,现无法取得联系,在此情况下,本着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女高某乙由被告杨某抚养为宜。对于原告高某甲诉称因被告杨某自行将孩子带走,自己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自行带孩子离家出走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原告高某甲对于婚生女高某乙的法定抚养义务。结合原告的经济条件和收入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每月给付婚生女高某乙抚养费300元为宜,自2015年5月起至其女年满18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乙(2012年8月2日出生)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高某甲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女高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万龙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博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