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吕艾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号原告吕艾,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负责人宋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艾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