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鸿波诉黄庭杰、曾永才借贷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波,黄庭杰,曾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黄鸿波,男,198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庭杰,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曾永才,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鸿波与被告黄庭杰、曾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鸿波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