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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鸿波诉黄庭杰、曾永才借贷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波,黄庭杰,曾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黄鸿波,男,198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庭杰,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曾永才,男,198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鸿波与被告黄庭杰、曾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鸿波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