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兰海燕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兰海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路3588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海燕,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吴晶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正鸿、李博,被上诉人兰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晶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