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莉与被告王博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621号原告杜x,女,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