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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莉与被告王博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621号原告杜x,女,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x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