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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小字第14号原告汤某,男,汉族,成年,住江西省崇义县。被告林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原告汤某诉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娟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