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小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汤某与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林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小字第14号原告汤某,男,汉族,成年,住江西省崇义县。被告林某,男,成年,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原告汤某诉被告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娟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