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华发涂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华发涂装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思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镜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亚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华发涂装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西林业站。投资人:徐启华,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华发涂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终字第0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