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定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定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雪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正定县高速西口北行1.5公里。被告:正定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小更,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北门里。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定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5元。审判员  刘亚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