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能安与被执行人郑剑波、陈凤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安,郑剑波,陈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陈能安,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剑波,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凤莲,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能安与被执行人郑剑波、陈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能安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剑波位于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百德畔山1号)10幢1105室的房产已在(2013)德执356号案处理中,被执行人郑剑波所有的闽C577**小型轿车也被我院采取了限制过户的措施,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