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闫振科与张志艳、廖家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科,张志艳,廖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闫振科,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张志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廖加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闫振科与张志艳、廖加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