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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严继龙与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继龙,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严继龙,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创,处长。原告严继龙诉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继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继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继龙撤回对被告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继龙承担。审 判 长  毕守国代理审判员  秦 春人民陪审员  陈世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