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勇与被上诉人武汉皖安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勇,武汉皖安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4********。委托代理人:张世标,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红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皖安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号***层*号。法定代表人:穆志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发,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石勇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皖安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勇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石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