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秉刚诉赵永强、冯张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秉刚,赵永强,冯张社,杜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杜秉刚,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宕昌县新寨乡姚道村农民,现住该处。被告赵永强,男,汉族,宕昌县贾河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嘉苑小区一号楼110室。被告冯张社,男,汉族,宕昌县新寨乡冯道村农民,现住该处。被告杜君新,男,汉族,宕昌县车拉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城关镇旧城坝。原告杜秉刚诉被告赵永强、冯张社、杜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秉刚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