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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俊军与三协化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俊军,三协化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俊军。委托代理人朱威,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成伟。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HYNJIOT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岚,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上诉人冯俊军与上诉人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俊军、上诉人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俊军、上诉人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俊军、上诉人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冯俊军、上诉人三协化成(苏州工业园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