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权生平与宋新斌、张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生平,宋新斌,张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权生平,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系甘泉县文物旅游局干部,现住甘泉县劳山林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宋新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乡公家峪村民,现住甘泉县关家沟村。被执行人张万胜,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南关街0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新斌、张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新斌、张万胜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25元、执行费35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甘泉县法院执行局调解,于2015年5月13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