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化州市良光镇茅山村的一间小卖部闲坐时,得知村中男青年“太子”(真实身份未明)欲出售一辆盗来的深蓝色本田摩托车,于是李某某便与太子商讨购车价格,最后双方同意以3400元成交。2015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驾驶该辆摩托车窜到吴川市梅录街道解放中路旧“港丰”门前的路段寻找盗窃目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便对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予以扣押,并在该摩托车箱内搜出一把尖刀、两把撬批及一个套筒。经查证,被告人李某某所收购的深蓝色本田牌WHl25T-6摩托车(车架号:LWBTCJ608C1013424,发动机号:12J02424,原车牌号码:粤GKE3**)是被害人李某乙于2014年11月29日在吴川市振文镇沙尾村路边处被人盗走的车辆。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值款人民币59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吴川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辨认笔录;5、行驶证;6、价格鉴定结论书;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8、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9、被告人XX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车辆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冲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千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