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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晓亚与东明县德克士华联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亚,东明县德克士华联餐厅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高晓亚,女,汉族,住东明县。被告东明县德克士华联餐厅。经营者邓文昌,男,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亚诉被告东明县德克士华联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晓亚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