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东诉被告郜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东,郜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3号原告:胡某东,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某飞,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东诉被告郜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克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克东负担。审 判 长 乔亚琴助理审判员 武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