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思康诉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康,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338号申请执行人徐思康,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环,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东环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环,董事长。徐思康诉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徐思康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00万元(2011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本息共计650万元。如被告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本约定偿还本息,原告徐思康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如被告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约定偿还本息650万元,除偿还本金450万元外,被告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应按照原约定按照月利率千分之十五向原告徐思康支付从2011年7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张环、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思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城区东一环路中段西侧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