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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城法执字第2423号-4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石湾宏达陶瓷厂,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宏达陶瓷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沙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执字第2423号-4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11号2幢402房。法定代表人徐占领。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宏达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澜石沙岗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添。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变更前名称:原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法定代表人张沛景。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沙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村内。负责人张沛景。关于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石湾宏达陶瓷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沙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沙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508512.9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3132.86元。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宏达陶瓷厂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澜石镇沙岗宏达陶瓷厂侧404、504、604、704、803、804房及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摇珠委托佛山市荣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房地产,成交价为8832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232元、评估费4416元,以及支付何群英79566元、梁伟强100984.91元、(2013)佛城执字第3673号案件执行费1049元后,余款685952元本院已退回申请人。另外,本院经向金融、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城法字第24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业无正文)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