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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任铁志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任铁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敖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铁志,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任铁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马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