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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何平与初长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初长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何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初长龙,男,成年,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初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为51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大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