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锋与丁美玲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丁美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张锋,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美玲,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锋与被告丁美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丁美玲外出打工,无确切地址,原告张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锋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金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