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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34号原告杨海燕,女,汉族,住所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3228。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楚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14815。法定代表人简子又。本院受理原告杨海燕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海燕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海燕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文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