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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谢某诉绥中县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绥中县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谢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新华街。被告绥中县某局。法定代表人崔某。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新兴街。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绥中县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绥中县某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绥中县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刘延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