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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生诉高真、施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生,高真,施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4号原告林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正武,平潭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施玉琴,女,汉族,住址同高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生诉被告高真、施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高真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区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70万元),并提供登记在陈华明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的单元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高真名下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区桂山庄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70万元);二、对登记在陈华明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街道江滨东大道的单元房予以预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