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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海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海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63号罪犯梁海亚,捕前系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梁海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诈骗,于2004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7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强奸罪经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响刑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海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梁海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海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