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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简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凤霞诉王冬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8号原告李凤霞,司机,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立,无固定职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霞与被告王冬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霞撤回对被告王冬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凤霞负担。审 判 长  陈学强审 判 员  李柯成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