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陈平、刘建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陈平,刘建娥,陈建坤,江爱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309号。诉讼代表人:丁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旭微,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婷,该分行员工。被告:陈平。被告:刘建娥。被告:陈建坤。被告:江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陈平、刘建娥、陈建坤、江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0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